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可以是諾成性的,也可以是實踐性的。所謂諾成性的,是指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訂立合同并不需要交付運輸的貨物,合同即告成立。例如長期運輸合作合同就是一種諾成性的合同。但大多數的零擔運輸合同都是實踐性的,即托運人在與承運人訂立合同時,同時要交付運輸的貨物,合同才成立。但不管是諾成性的還是實踐性的合同,托運人向承運人申報貨物運相的基本情況并提供運輸的貨物是簽訂合同的重要一步。
在簽訂貨運合同時,托運人應當如實向承運人申報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情況。申報情況主要通過有關運輸單據體現的,可以認為是一種要約行為。托運人申報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304條對此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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