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希望白己及家庭成員能夠幸福美滿,身體健康。但是,生、老、病、死卻是每個人都無法避免的,不論是哪一種狀況發(fā)生,都會使家庭的經濟遭受損失,甚至會使整個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之中。現代社會財富的不斷增長,可體現為動產和不動產的各種形式。這些財產也有隨時遭受自然災害、人為事故損害的可能,將損失減至最低的最有效辦法是保險。
在日常用語中,“保險”是指穩(wěn)妥、可靠、安全、無危險等含義。作為經濟學和法學上的專業(yè)概念,有其特定的含義,通常是指一種通過商業(yè)行為建立起來的風險分散機制和制度。
保險其實是一種多數人合作,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制度。如果一個人一個月存1000元當作緊急存款以備必需,那一年只能存12000元,當發(fā)生意外或罹患疾病,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一年就只有12000元、兩年只有24000元的緊急存款可用;但若是有100人,每人每月存1000元,那么一年就有120萬元,再用120萬元去補償這100個人中遭遇不幸者的損失,比自己一年的12000元有保障得多。保險作為解決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可以從三個角度來理解:
(1)損失賠償。損失賠償是指保險的目的在于補償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種偶然事件的發(fā)生所遭受的損失。
(2)損失分擔。損失分擔強調眾多人合作分擔損失的特性。從這一意義上來說,保險是把個別人由于未來不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在財產上所受的不利后果,使處于同一危險之中但未遭受事故的多數人予以分擔,以排除或減輕災害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3)風險轉嫁。風險轉嫁強調保險的實質是風險轉移,即被保險人把個人危險轉嫁給保險人,保險人把這種共同性質的危險大量匯集起來,并由團體成員均攤。
我國《保險法》第2條對保險的定義是:“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保險法對保險的定義區(qū)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因為兩者在性質、經營、合同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區(qū)別。一般來說,財產保險具有典型的損失補償性質,而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或投資性質。如果不考慮兩者的區(qū)別,從法律上,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依約定向投保人或合同指定的其他人支付保險金的商業(yè)行為。該定義體現出保險的下列特性:
(1)保險是一種商業(yè)行為。從經營保險的保險人角度,保險法上的保險僅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yè)保險行為,不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等社會保障制度。
(2)保險是一種合同關系。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通過合同確立的法律關系,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通過保險合同來體現。
(3)保險是一種非典型的對待給付。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視保險類別而定,在財產保險中,該義務是不確定的,而人壽保險中是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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