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市場下,外貿交易付款條款主要有l(wèi)/c、t/t以及d/p,其中應用最廣泛的是l/c和t/t,風險最高的是d/p。在外貿活動中,很多非洲市場客戶會要求d/p付款,這一付款方式是最不利于出口商的條款,出口方在選擇這一條款之前一定要慎重。
案例
a 公司以cif價向加納買方b公司出口化工產品共計57萬美元,結算方式為d/p at sight 即期,出口時間為10月份。貨物出運后,a公司通過國內托收行e銀行向買方指定的代收行f銀行(總部在尼日利亞的一家跨國性商業(yè)銀行于加納設立的分行)寄送全套托收單據。兩個月后,貨物抵達加納特馬港。但a公司卻與b公司失去聯(lián)系,在通過e銀行多次致函f銀行詢問托收單據下落未果后,a公司正式向中國信保通報該批貨可能遭受損失。
貨物調查
保險公司介入后,立即委托加納勘察渠道直接聯(lián)系買方b公司,并向其詢問貨物下落。b公司閃爍其詞,遲遲未作正面答復。中方人員遂親赴加海關調查,最終確認該批貨物已被b公司提取并轉移。
針對此種情況,承運人是否擅自放貨成為了勘察工作的重點。如果承運人能夠證明其是“憑正本提單放貨”,則f銀行就存在與b公司串通勾結、惡意放單之嫌疑,所以如能獲得承運人的書面澄清,將成為鎖定f銀行,并向其抗辯乃至訴諸法律途徑的關鍵證據之一。但遺憾的是,承運人始終未對此事進行書面澄清。
單據及代收行調查
根據貨物已被b公司提取并轉移的事實,保險公司將工作重點放在了對正本單據的去向及f銀行義務履行的調查上。
與的f銀行的交鋒
對于中方的調查行動,f銀行采取了消極回避的態(tài)度,并要求勘察渠道提供經公證、認證的書面授權文件,明顯有拖延推諉之意——一是f銀行并未明確授權書的主體為e銀行還是a公司;二是只有在出口商對買方(或其他責任方)正式采取訴訟或仲裁等司法措施的情況下,才會被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授權文件。
此時,在f銀行既不按urc規(guī)定就單據下落主動通知或答復托收行電詢,也拒絕配合中方調查工作的情況下,中國信保決定尋求司法或其他救濟手段,以向f銀行施加壓力。
訴諸加納央行
考慮在加納直接對b公司或f銀行采取司法訴訟程序的時間及經濟成本較高,中方決定直接向加納中央銀行進行投訴。如能獲得加納央行的支持,該行可強制要求f銀行承擔付款義務。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方的投訴竟遭加納央行拒絕。
加納央行的管轄權異議
根據urc522第四條相關規(guī)定“所有送往托收的單據必須附有一項托收指示,注明該項托收將遵循《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第522號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確的指示。代收行只被準許根據該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規(guī)則行事”,《托收指示》是確立托收行與代收行合同關系、約定權利義務的唯一法律文件。
而本案在銀行托收過程中,《托收指示》中列明的銀行及地址均為f銀行的尼日利亞總部,但全套正本單據卻寄往該行加納分行。因此,該托收交易在法律上設立于e銀行與f銀行尼日利亞總部之間。對此,在與加納央行的溝通中,盡管中方反復強調“單據實際收件人是加納f銀行”這一事實,但加納銀行最終以不具有管轄權為由,拒絕受理該訴求。
向尼日利亞央行投訴的可能性
在外匯管制上,尼日利亞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即所有出口至尼日利亞的貨物,在出運前必須由進口商提出申請,且貨物的最終清關結匯涉及進口管制類產品認證等多種手續(xù)。在本案中,貨物并非出口至尼日利亞,且不符合尼日利亞進口程序的相關要求,故如向尼日利亞央行投訴,亦很難得到其支持。
塵埃落定
從信用保險理賠角度考慮,本案的付款方式雖是d/p即期,但買方實際未付出任何款項即提取全部貨物。在不能排除承運人擅自放貨、代收行擅自放單的情況下,根據保險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中國信保無法對a公司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而從成本角度考慮,在加納對b公司采取法律手段的成本高、訴訟結果不確定性大,且加納央行還會以不具備管轄權而拒絕受理投訴。
中方綜合以上情況認為,托收單據瑕疵雖表面上構成加納央行管轄權問題,但f銀行違反規(guī)定進行相關操作的這一事實成立,故加納央行仍然負有監(jiān)管f銀行違規(guī)行為、維護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義務。之后,中方通過多次親自拜訪相關方,以及向其提交各種補充書面說明等多項措施,最終迫使加納央行表示愿意與尼日利亞央行進行協(xié)調,著力解決此事。最終,f銀行迫于多方壓力,無條件全額向a公司支付了57萬美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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