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區區內企業監管制度
(1)在加工區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注冊手續。
(2)區內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進行核算,記錄本企業有關進、出加工區貨物和物品的庫存、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和損耗等情況。
(3)加工區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和海關稽查制度。區內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子計算機管理數據庫,并與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4)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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