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多式聯運單據與國際上一般的聯運單據比較,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多式聯運單據必須是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的聯運。一般的聯運提單限于由海運與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
(2)多式聯運單據是由多式聯運的經營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簽發的。一般的聯運提單則由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
(3)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人必須對貨物的全程運輸負責。一般的聯運提單的簽發人僅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4)多式聯運單據既可以是已裝船的單據,也可以是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后準備待運時簽發的單據。一般的聯運提單必須是第一承運人簽發的已裝船的全程聯運提單。
根據國際慣例,銀行可以接受注明貨物已發運、接受監管或已裝載的單據。只要同一多式運輸單據包括全程運輸,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也將接受注明轉運將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多式運輸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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