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第249號令,公布了修訂后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本次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共涉及79條內容,比2012年版本的64條多出15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出口方面的主要變化是:
《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海關依法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管理。
《辦法》第四十四條完善細化了對于出口食品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辦法》刪除了運輸包裝上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的要求;刪除“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描述,同時對于出口食品不再做出需“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要求。
《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出口食品企業、出口應商應依法向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提出申報前監管申請,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受理食品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后,依法對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口食品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
公告地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61965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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