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劉家麒今天在立法會上說,國泰港龍停運后,需要向政府交回航權,而國泰航空并非一定能夠取回有關航權,集團需要提出申請,當局會按指引審批。
據香港電臺網站報道,劉家麒表示,當局在審批時會綜合考慮,包括批出有關航權是否可促進良性競爭、對香港航空樞紐地位是否有利,以及各項發展因素等。
公民黨議員楊岳橋促勞工處回應,國泰要求雇員在7日內決定是否簽署新合約,否則解雇,有關時限是否合理。他又質疑勞工處在事件中袖手旁觀,是否其他企業日后都可用相同手法對待雇員。
勞工處副處長李寶儀表示,處方在國泰事件中就勞資雙方提供調停,但不會公開評論個別個案。至于簽約時間是否充足,她說按指引,時間長短按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要提供7至14日時間,但她強調雇主向雇員提出是更改合約條件,并非解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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