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通社報道,日前越南政府發布第60/2023/nd-cp號法令,對進口汽車和進口零部件的質量、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檢驗、認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該法令,被召回汽車包括根據廠家發布的召回公告召回的汽車和應檢驗機構要求召回的汽車。檢驗機構根據具體證據和汽車質量、技術安全和環保信息的反饋意見的核查結果提出召回請求。
已投放市場的汽車若存在技術缺陷需要召回,進口商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進口商應在接到制造商或主管部門指令召回的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未解決故障的缺陷汽車產品。
自收到制造商或檢驗機構召回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口商必須向檢驗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缺陷的原因、補救措施、召回的汽車數量、召回計劃和及時、全面在進口商、代理商網站發布召回計劃信息和召回汽車清單。
該法令還明確了檢驗機構的職責。
此外,若進口商能夠提供制造商不配合執行召回計劃的證據,檢驗機構將考慮停止對同一制造商所有汽車產品的技術安全、質量和環保檢驗、認證程序。
對于需要召回但尚未獲檢驗機構認證的汽車,檢驗機構應通知進口報關地海關允許進口商臨時提貨,以便進口商對問題車輛采取補救措施。在進口商提供已完成維修的汽車清單后,檢驗機構繼續按規定辦理檢驗、認證手續。
第60/2023/nd-cp號法令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自2025年8月1日起適用于汽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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