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印度對華pvc膠膜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11月11日,印度對華未處理氣相二氧化硅征收反傾銷稅;11月12日,印度財政部發布對中國測量卷尺反規避案征稅令……據統計,印度已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中國第二大貿易救濟調查發起國,對我國企業帶來不小的影響。
在日前舉辦的商法大講堂活動上,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經貿摩擦應對處副處長吳巖通過三個關鍵詞,對印度貿易救濟調查的新情況和應對建議進行了解讀,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吧。
關鍵詞一:實踐新趨勢
1.僅給予生產商稅率。印度部分貿易救濟案件終裁中轉向單獨給生產商稅率,而不再給予出口商+生產商的捆綁稅率。這對于某些行業,比如瓷磚,一般都是出口商組織應訴,如果僅給生產商稅率,對出口商極不公平也違反商業規則。
2.生產和銷售商捆綁應訴。印度律師反映,在最近一些案件中,調查官員開始要求集團公司中所有從事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生產和銷售的關聯公司都應訴,這無疑會大大增加大型集團公司的應訴難度。
3.增加注冊會計師認證要求。印度調查機關要求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在所有反傾銷答卷上簽字和蓋章并進行認證。而實踐中,由于答卷提交時間限制,該項工作完成難度極大,且企業需支付相當高昂的審計費用。
4.游說和抗辯空間增大。從2019年開始,出現了很多印度國內產業日落復審調查申請沒有被印度商工部接受的案例,也出現財政部否定商工部裁決最終決定不采取征稅措施的案件。這說明在印度立案審查階段、終裁后的財政部審核評估階段,中方仍然可以有相當的游說和抗辯空間。
關鍵詞二:反規避調查
何為規避行為呢?某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以規避“雙反”措施為目的,在缺乏合理經濟理由的情況下,通過改變貿易方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征收“雙反”稅或被適用其他形式的避免傾銷措施的行為。包括:(1)在第三國組裝的規避行為;(2)在進口國組裝的規避行為;(3)產品輕微改變;(4)采用轉口貿易方式。
通過反規避調查,調查機關可以將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實施范圍擴大到第三國生產商,上游零部件、新開發和改變的產品等,通常直接適用該產品雙反稅率的最高稅率,還可能導致補繳稅款、罰款、罰沒貨物甚至刑事處罰。
面對越來越多的貿易救濟措施,不少企業都在通過改變產品原產國來規避雙反稅。但是,從2016年開始印度等國家對我國頻繁發起反規避調查,截至2021年10月,印度對華累計發起7起反規避調查案件,且均做出肯定性裁決。
關鍵詞三:應對舉措
◆動員行業商協會力量,積極應訴。企業要積極動員商協會力量去游說和抗辯,并盡可能提供調查機關要求的材料,否則應訴企業很可能會被印度調查機關視為不合作,從而導致被裁定與不應訴企業一樣的高額反傾銷稅率。
◆規范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的財務和生產管理制度,良好的財務規范和記錄、出口單據的留存、完整的生產和出入庫記錄有利于應訴“雙反”調查,同時要保證銷售、生產、財務數據和審計報告之間的一致性。
◆客觀實際宣傳。印度調查機關在一些案件中就應訴企業問卷回答中的信息與企業網站和宣傳資料中的信息不一致問題提出質詢,如果應訴企業無法合理解釋,將導致不利結果。
◆合理應對反規避調查。在設置海外工廠生產環節時盡量增加生產流程和工序,增加當地加工的增加值和研發投入,盡可能減少從中國采購部件、原料和半成品,適當完善財務記錄和相關文件,確保對當地加工成本能夠進行核算并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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