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理業務的當事人有出口商、進口商、出口保理商以及進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進口地的代理人)。
一般業務程序如下 : 出口商在決定以托收或賒銷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內容和進口人名稱通知本國的(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將有關資料通知進口地的保理商,由其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并及時將調查結果通知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對可以認可的交易與出口商簽訂保理協議,協議內明確規定信用額度。 出口商在保理協議規定的額度內與進口商簽訂買賣合同。 出口商按合同規定發貨,取得運輸單據和其他商業單據,并在單據上注明應收賬款轉讓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收到全套單據后,將單據轉交進口保理商。由進口保理商負責向進口商收款,并將款項撥交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將收到的貨款扣除手續費后交付出口商。若按協議規定,在出口商交單后已預支部分貨款(一般為50% - 90%),則應在付款時扣除預付款的本息。 如進口商不能按時付款或拒付,保理商應負責追償和索賠。并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向出口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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