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輪代理分航次代理、長期代理、第二委托方代理和監護代理四種形式。
航次代理:指委托人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均以每船一次為限,即逐船逐次辦理委托手續。
長期代理:一般是指船方和代理人之間簽訂有長期(1—5年或更長時間)代理協議。
第二委托方代理: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負責支付港口費用的一方。除委托方之外,對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為辦理業務的第三者,稱為第二委托方。
監護代理:委托方委托一方為其代理后,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另外再委托一方代理人對第一代理人的代理業務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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