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保險單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更是在被保險貨物受損時被保險人提賠和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依據。在 cif、cip 合同中,保險單更是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的主要單據之一,還可通過背書轉讓。
一、查看保險單據類型
保險單據主要分為保險單、保險憑證、聯合保險憑證和預約保險單等。不同類型的保險單據在使用場景和法律效力上可能會有所差異。保險單是較為正式的保險合同文件,詳細記載了保險條款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險憑證則相對簡潔,通常作為保險單的補充或簡化形式;聯合保險憑證適用于多個被保險人或多種保險標的的情況;預約保險單則是在一定時期內對特定貨物的保險進行預先約定。
二、審核保險單據要點
跟單員在領取保險單據后,應認真進行審核,以確保保險單據的有效性和合規性。
首先,要確保根據信用證要求交來正確的保險單據類型,如保險單、保險憑證或保險聲明等。同時,要確保提交的是全套保險單據,避免出現單據缺失的情況。
保險單據必須由保險公司或保險商或他們的代理人簽發,以保證其真實性和權威性。
保險單據的發出日期或保險責任生效日期最遲應在已裝船或已發運或接受監管之日,確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始終處于保險保障之下。
貨物投保金額要符合信用證要求或《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避免因投保金額不足而導致理賠困難。
除非信用證另外允許,保險單據必須使用與信用證相同的貨幣出具,以避免匯率風險和結算問題。
貨物描述應符合發票的貨物描述,確保保險標的的準確性。
承保的商品范圍應是從信用證指定裝載港口或接受監管點到卸貨港口或交貨點,確保全程運輸都在保險覆蓋范圍內。
要確保已經投保了信用證指定的險別,并明確表示出來,避免因險別不符而導致保險無效。
嘜頭和號碼等應與運輸單據相符,便于貨物的識別和追蹤。
如果被保險人的名稱不是保兌行、開證行或買方,應帶有適當的背書,以確保保險權益的順利轉讓。
保險單據表現的其他資料應與其他單據一致,避免出現信息矛盾。
如果單據記載有任何更改,應被適當地證實,以保證更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總之,保險單據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重要地位,跟單員在領取和審核保險單據時,應嚴格按照上述要點進行,確保保險單據的合規性和有效性,為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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