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在官方公報上發(fā)布執(zhí)行管理委員會(gecex)2017年第33號決議,對進口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作出反傾銷期中復審終裁,裁定容量為1.5升~10升的果汁或飲料用帶龍頭鈣鈉玻璃容器(葡語:suqueiras de vidro sodo-cálcico,com torneira,para sucos e bebidas em geral,com capacidade superioràde jarras,acima de 1,5 litros até10 litros)不適用于巴西外貿委員會2016年第126號決議中對玻璃餐具的反傾銷措施,自本決議公布之日起生效。
背景:
2009年10月29日,巴西外貿秘書處發(fā)布第58號令,對原產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發(fā)起反傾銷立案調查。
2011年3月1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發(fā)布第8號令,對原產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終裁,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1.70美元//千克反傾銷稅,對阿根廷涉案企業(yè)rigolleau s.a征收0.18美元/千克反傾銷稅,對阿根廷其他企業(yè)征收0.37美元/千克反傾銷稅,對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征收0.15美元/千克反傾銷稅,為期五年。
2016年2月29日,巴西外貿秘書處發(fā)布第13號令,對原產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涉案產品啟動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2016年12月23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執(zhí)行管理委員會發(fā)布2016年第126號決議,對原產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裁定對涉案產品繼續(xù)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對中國所有出口商/生產商征收1.70美元//千克反傾銷稅,對阿根廷涉案企業(yè)rigolleau s.a征收0.00~0.18美元/千克反傾銷稅,對阿根廷其他企業(yè)征收0.37美元/千克反傾銷稅,對印度尼西亞所有出口商/生產商征收0.15美元/千克反傾銷稅。涉案產品的南共市稅號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2017年2月7日,應巴西企業(yè)empresa full fit indústria和importação e comércio ltda.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的申請,巴西外貿委員會外貿秘書處對進口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玻璃餐具啟動反傾銷期中復審,對巴西外貿委員會2016年第126號決議實施的反傾銷措施適用的產品范圍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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